哪些标志不能作为商标?
发布日期:2022-09-27 11:15:57 浏览次数:
下列标志不能用作商标:
(1)带有民族歧视性的标志不能用作商标。因为这类标志违反我国的民族政策,不利于各民族的团结和共处。
(2)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不能用作商标。如果某一标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作出了超出其自身情况的描述,比如使用“极品”、“第一”等词汇作为商标构成要素使用在商品上,往往会误导公众,同时这种宣传对生产同样或同类商品的商家并不公平。
(3)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能用作商标。凡是标志中包含了会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道德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的商标构成要素;或者可能使消费者对商品数量、质量、价格、型号等特征及来源产生误导的构成要素,都可以归入这一项。
(4)通常情况下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主要是为了避免误导、欺骗消费者或导致消费者无法区分商品来源的情况。
(5)误导性使用地理标志的,禁止作为商标使用。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