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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申请“三个代表”、“阿塔”商标,罚!

发布日期:2022-10-14 09:21:07 浏览次数:

近日,信用中国(河北保定)发布了一则行政处罚信息。河北省保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处《关于转送商标代理相关材料的函》、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关于提示第64256174号“三个代表”等36件商标申请信息的函》,其中反映河北某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1日代理了新疆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阿塔”商标的申请,商标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8)项“不良影响”的规定,予以驳回。该河北某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被处罚款2.5万元。


“三个代表”一般指中国共产党要始终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我们党的立党之本、执政之基、力量之源。

据查查显示,已有4个申请人申请了“三个代表”商标,目前均已被无效或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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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富汗塔利班,简称“阿塔”,是阿富汗举足轻重的军事和政治力量。

据查查显示,多家企业已申请了共计36个“阿塔”商标,目前均已被无效或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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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处罚通知:



河北XXX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


行政相对人名称:河北XXX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处罚类别:罚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XXXXXXXXXXXX2XT 

法定代表人姓名:谢XX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保市监处罚〔2022〕345号


处罚内容:1、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2000元。2、对主管责任人谢XX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8000元。3.对责任人员陈X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


违法事实:2022年8月24日,我局接到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处《关于转送商标代理相关材料的函》、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关于提示第64256174号“三个代表”等36件商标申请信息的函》,其中反映河北XXX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1日代理了新疆XXX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阿塔”商标的申请,商标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8)项“不良影响”的规定,予以驳回。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九条第三款和第四款规定的。”和第四款“对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对恶意提起商标诉讼的,由人民法院依法给予处罚。”的规定、《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十三条:“对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的商标代理机构,依据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由行为人所在地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罚款金额(万元):2.5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0


处罚决定日期2022/10/08


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本法第四条、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托”、第七条第一款“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一项“申请商标注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四条第(一)项“属于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之规定,构成代理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的违法行为


处罚机关:河北省保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30600359037109D

数据来源单位:河北省保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30600359037109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