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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申请专利的条件

山东申请专利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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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分为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类型,而不同类型的专利申请所需要的条件也不同。

1. 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第二条第三款:“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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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造性,指与现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实质性特点,是指该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非显而易见的;显著的进步是指发明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其内在涵义为:首先,必须能够在产业上制造或使用;其次,必须能够应用于解决技术问题;最后,必须具有积极的效果。

2. 外观设计专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第二十三条:“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以及“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具备新颖性、区别性且不与他人在先合法权利相冲突。

新颖性,是指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区别性,是指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区别性是一种学理上的概括,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是否具有区别性的判断主体为一般消费者。

不与在先合法权利相冲突是指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对于在申请日后取得,即便现在依然有效的权利,或者是申请日前取得,但在专利申请日已经失效的权利,均不属于这里的在先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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