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2-09-23 11:30:53 浏览次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四条规定,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同时,依据《著作权质权登记办法》第五条规定,著作权质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自记载于《著作权质权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因此,著作权质权只有进行登记后才得以设立,债权人方可对折价、拍卖、变卖出质标的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