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如果对方抢先注册了商标,若商标未获核准注册,仍处于初审公告期3个月内,则可以及时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二、向商标局提出宣告商标无效的申请
商标注册后并非即成定局,还可能被申请宣告无效。根据《商标法》第45条相关规定,如果对方恶意抢注了商标,作为在先权利人可以在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宣告商标无效。当然,如果是“回力”等驰名商标,则受到更全面的保护,申请宣告商标无效并不受五年时效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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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向商标局提出撤销商标的申请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49条第2款:“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针对抢注后却连续三年不使用的,可以申请撤销已注册商标,撤销后即可自己申请注册。当然,申请撤销并非首选,因不仅要满足三年不使用,而且还要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这对于急于保护自身权益的商标在先权利人来说并不高效。
四、通过司法途径保护商标
恶意抢注属于典型的商标侵权行为,在先权利人可以直接起诉保护商标权。